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2年1月13日东西湖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8日东西湖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的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按照平等原则议事,参会人员都有发言权,表决一人一票,每一票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集体行使职权,未经集体讨论,不得作出决定;在决定问题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表决作出决定。

第二章  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区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专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和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主任会议须有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主任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通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日期,决定会议议程,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讨论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

(二)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审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专委会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审议、提交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审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五)对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同意终止审议。

(六)讨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的建议。

(七)通过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

(八)决定个别调整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

(九)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要点确定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十)决定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的处理方式。

(十一)决定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通过执法检查方案,决定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

(十二)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十三)决定对专项工作报告机关开展工作评议。

(十四)审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时间和答复的方式。

(十五)审查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提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定。

(十七)讨论通过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和工作报告草案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八)讨论通过筹备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九)检查、督促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二十)对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和决定提出审查意见,建议其自行改正,或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决定。

(二十一)听取区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与工作机构负责人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安排、协调、检查和督促各委、办的重要工作。

(二十二)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由常委会办公室提前一周发出通知,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督促落实。汇报工作的机关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汇报,答复询问,听取意见。

(二十三)研究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讨论提请常委会审查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二十五)提出区人大专委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建议名单,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建议名单,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建议名单,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二十六)决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

(二十七)讨论常委会及其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

(二十八)常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经办公室综合后,提请常委会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的准备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一般提前三天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

第三章  常委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若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通知、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等的程序依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就有关会议议题作好会前调查。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形式进行。分组会议由全体会议主持人指定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与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常委会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委员、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提出建议。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区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方面的议案;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的议案。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依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人事任免的议案,由区人大对口联系的专委会或常委会对口联系的工委会同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对拟任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  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以前提出。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提案人、案由、内容、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应附上与议案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议案被否决,常委会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不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如果提案人认为该议案应当继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提出议案。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制定地方性规定、办法、通告等重要议案,如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有重大更改,由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提案人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常委会可以在当次会议进行表决,也可以在下次或以后的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议案过程中,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常委会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出,可以暂不表决,交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报告,在下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五章  常委会会议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应围绕主题,畅所欲言。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时,采用电子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表决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未获通过的议案或专项工作报告,由议案提出机关或报告机关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文件,由常委会办公室分别通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并应当及时在《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和东西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调查、视察等形式督促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办理情况。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对有关决议、决定执行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整理后,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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